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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公告臺南市美術館拾得遺失物招領公告(114年4月至114年6月)

一、遺失物拾得時間 114年4月至114年6月。

二、遺失物公告方式 本館依民法807-1條,公告拾得遺失物清冊15天,公告期滿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,本館得逕行處理遺失物。

三、認領遺失物流程

1.請失主攜帶身份證明文件,於開館時間至臺南市美術館1、2館服務台領取。

2.遺失物領取時將詢問失主遺失日期,並清楚描述遺失物特徵。

3.經確認為「遺失物招領清冊」符合之物品,請失主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並留下聯絡電話, 簽收領回遺失物。